宜昌人注意!5月1日起施行

《宜昌城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办法》

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4月23日上午,《宜昌城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在三峡日报社10楼宜昌市新闻发布中心举行。

●发布人

龚万柏  宜昌市城管委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冯安新  宜昌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

邹平享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

宋承业  宜昌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

叶定军  宜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主任

●主持人

杜玉婷  宜昌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科科长

《办法》全文扫码查看▼

随着宜昌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

桥梁、隧道使用率

及承担的运行压力与日俱增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

存在一定的风险

🚗🚚

当前宜昌城区已交付使用的

城市桥梁和隧道共177座

未来还有更多的城市桥梁隧道交付使用

通过颁布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城市桥梁隧道的管理责任主体和部门职责,建立了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程序和无缝对接机制,确定了安全使用管理措施,设定了安全保护区范围,明令禁止危害城市桥梁隧道的行为,明确了检测维护管理的形式,为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下面一起来了解吧

《宜昌城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办法》

(简称“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

《办法》主要内容及特点

本《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五条,具体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安全使用管理 、检测维护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城市桥梁、城市隧道”的定义

《办法》第三条规定“城市桥梁,是指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跨江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隧道,是指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山岭隧道、水底隧道、下穿通道和地下通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对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公路桥梁和隧道,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权责清晰原则进行确认,明晰责任界线并报市政府备案。

●明确主管部门及职责分工

《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宜昌城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发改、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林业和园林、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宜昌城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确定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程序

为加强城区城市桥梁隧道的前期管理工作,保持城市桥梁隧道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参与城市桥梁、隧道项目设计、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工作,按照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等要求提出合理意见建议。发改部门在城市桥梁、隧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环节,应当召集城市管理、公安部门参与评审。”《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组织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和养护维修责任人参加,对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应当采纳。”

为确保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使用,杜绝带病运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规定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为实现城市桥梁、隧道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无缝隙对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桥梁、隧道交付使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承担该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监管职责。”第十三条规定“城市桥梁、隧道交付使用后需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保修期满三十日前,向养护维修责任人移交设计、施工、养护等相关工程建设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养护维修责任人自保修期满之日起,承担该城市桥梁、隧道的养护维修责任。”

为实现城市桥梁隧道的智慧化管理和一体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中型以上城市桥梁、隧道,应当同步建设符合要求的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监控管理系统;小型城市桥梁、隧道应当安装安全监控设施。”第十五条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监控管理平台。各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监控管理系统,应当统一接入全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监控管理平台。”

●明确安全使用管理具体措施

为加强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制定相应措施,设置相应标志和设施;划定警示区域等规定。对城市桥梁上、隧道内活动作出了系列禁止性规定。目前,市城管委已启动治超动态称重和视频抓拍设施项目建设,江城大道等一期工程预计9月底完工。同时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城市桥梁、隧道设计、建设等按标准加强监管,确保城市桥梁、隧道符合安全使用管理要求。

借鉴公路桥梁隧道的管理措施,设立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明确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为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外侧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其中,跨江河桥梁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五十米范围内的陆域;立体交叉桥、高架桥和人行天桥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的陆域。明确城市隧道安全保护区为在隧道结构外侧五十米范围内的区域。

为保护桥梁、隧道安全,《办法》对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禁止性行为作了规定。如:第十九条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堆土等危及桥梁、隧道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堆放或者加工生产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停泊船只;其他危及桥梁、隧道安全的行为。对桥梁下的陆域空间用途,在保证城市桥梁安全的前提下,规定了可作公益性用途,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为加强城市桥梁上、隧道内日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桥梁上、隧道内架设各种管线、杆线,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原设计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具技术安全意见的,应当委托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施工。”

●明确检测维护管理的具体形式

《办法》从投资建设主体、经营方式等,并结合宜昌市部分桥梁隧道的养护现状,按政府投资建设、出让经营权、所有权人明确和所有权人不明桥梁隧道进行分类,对管理养护责任人和养护维修经费来源进行了明确。

《办法》规定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隧道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安全检测评估制度,指导和监督桥梁隧道养护人落实养护维修责任。参照住建部有关规定将城市桥梁、隧道的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安全检测评估和特殊检测评估。根据检测评估的结果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处理。同时规定建立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做好抢险和应急保障工作。

●加强了安全管理的刚性约束

一是强化了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职不力的责任追究。

二是《办法》创设了相关处罚条款。

如:对在城市桥梁上垂钓的行为;利用桥梁围栏实施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行为;在隧道内铺设高压电线和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行为;均设定了一定的行政处罚力度,加强了对危害桥梁、隧道安全行为的处罚,切实为桥梁、隧道的安全提供保障。

更多现场解答

三峡日报记者提问

近年来桥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请问《办法》中采取了哪些措施保证桥梁安全?

答:进一步加强宜昌市城区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涉及桥梁、隧道的安全事故,是出台本《办法》的初衷。回顾近年来发生的影响比较大的桥梁安全事故,有相当一部分与超限、超载车辆有关。

为了更好的加强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确保道路基础设施完好,坚持杜绝因超限、超载运输引发桥梁、隧道安全事故,《办法》特别对超限、超载车辆作了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积极会同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桥梁、隧道限高、限行等措施,划定限高、限重等警示区域,告示车辆前方桥梁隧道限高、限重等规定,并在桥梁隧道入口处设置相应的标志和自动称重、超限超载车辆应急分流设施。对违反规定通行的超限、超载车辆,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峡宜昌网记者提问

政府提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市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也日益高涨。请问现在有没有开通市民参与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的渠道?

答: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明确要求。共建共治共享,就是要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办法》实施后,市民可以通过2种方式参与桥隧管理: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市民服务热线0717-12345进行举报,市民发现的任何关于桥梁隧道的安全隐患或其他违法行为都可以采用这种方式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城市管理部门将及时进行调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进行整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二种方式是通过桥梁隧道铭牌上公布的联系方式直接向养护维修责任人进行举报,铭牌将设置在桥梁隧道的明显位置,上面将公示养护维修责任、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安全保护区范围等信息。

三峡晚报记者提问

现在很多高架桥下面的空间被市民当做了平日里休闲娱乐的场所,但也有一些桥梁下面存在私搭乱建的现象。请问《办法》对这部分空间的管理有没有作出规定?

答:桥下空间属于城市的“公共空间”,为了实现空间高效利用和城市面貌改善的双赢,《办法》规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桥下空间可以用于配建道路、绿化、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等公益性用途,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桥下空间或者改变桥下空间使用用途。

三峡日报记者提问

在桥梁上、隧道内有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

答:《办法》规定,在桥梁上、隧道内禁止以下8类行为:一是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占用、挖掘桥面和隧道路面;二是驾驶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三是在城市桥梁上垂钓;四是设置户外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五是利用桥梁围栏实施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六是在桥梁上架设污水管、高压燃气管道、高压电缆和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七是在隧道内铺设高压电线和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八是其他损害桥梁、隧道安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荆楚网记者提问

有的市民想要了解,我们是通过什么方式来掌握桥梁隧道的安全状况的?

答:为了及时掌握桥梁隧道的基本状况,采取的是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相结合的措施。经常性检查是对结构变异、安全保护区施工情况、桥面系、限高限载标志、交通标志和其他附属设施进行日常巡检,根据养护等级不同巡检周期从1天到7天不等。定期检测又分为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进行的,常规定期检测是通过对各个构件的综合检测,确定设施的总体技术状况和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养护对策,每年进行1次;结构定期检测是通过材料取样试验、结构检算、荷载试验等,结合常规定期检测情况,确定具有潜在退化可能或已处于退化状况的构件,并提出相应的养护措施,根据养护等级不同检测周期从3年到10年不等。特殊检测是在桥梁隧道遭遇车船撞击等事故或者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后,由专业人员采用专门技术手段,并辅以现场和试验室测试等特殊手段进行的详细检测和综合分析。

三峡电视台记者提问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桥梁,将采取什么样的应急措施?

答:《办法》规定,对经检测评估虽然承载能力下降但尚不构成危险桥梁的,和存在安全隐患但尚不影响通行的隧道,其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根据规范要求及检测情况,及时变更承载能力等指引标志,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加固等处理。对经检测评估为危险桥梁、隧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其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报告;危及通航安全的,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其中评估为危险桥梁的,应当立即限制交通,评估为4类隧道的,应及时实施交通管制,评估为5类隧道的,应及时关闭交通。城市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

宜昌发布记者提问

《办法》有哪些主要处罚措施?

答:《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桥梁、隧道养护维修责任人未按照养护维修计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隧道进行养护、检测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桥梁上垂钓,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利用桥梁围栏实施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在隧道内铺设高压电线和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闭城市桥梁下空间或者改变桥下空间使用用途”;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 三峡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