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非遗”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打破传承人“终身制”

8月31日,县文化馆组织开展2021年度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培训班暨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培训会,结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我县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深入系统的培训。

据了解,《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经自治县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批准,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新修订非遗条例,开启了我县非遗保护传承的新时代。“通过这几次培训,我们感觉到非遗得到了越来越大的支持。县里出台了保护法和管理条例, 我们的传承任务也越来越艰巨,同时也必要继续把非遗更好地发扬,把它传承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南曲)省级代表性传承人陆先模说道。

新修订的非遗条例一大特色是,打破了非遗传承人“终身制”。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每三年评审一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或丧失传承能力的传承人,主管部门可取消其传承人资格或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省级、国家级层面,对省级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定了评估考核管理办法,从今年起要正式对国家级、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核评估,这是我们对传承人加强管理、提高传承人的传承能力的必由之路。”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覃远歆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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