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某等19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县人民检察院2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21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21名被告人家属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策划、组织人员销售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的“金葫芦”、“鹿鞭参蛹片”等保健品,销售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53.3402万元。经检验检测中心鉴定:被害人提供的由张某某等人2019年销售的产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19人销售添加有毒有害成份的食品,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张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辩论终结后各被告人依次作了最后陈述。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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