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至25日,县人民法院组成“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刘某某等人涉黑案件。县人民检察院6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24名被告人到庭受审,27名辩护人出庭。该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五峰法院审理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以刘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人民币6000余万元。2000年至2019年,该组织共实施违法犯罪49起,其中,实施犯罪38起、违法行为11起,致重伤1人、轻伤6人、轻微伤10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窝藏罪追究刘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辩论终结后各被告人依次作了最后陈述,22名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名被告人对部分罪名认罪认罚。案件将择期宣判。
五峰融媒体记者: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