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通报5起典型案例

关于2022年宜昌市5起

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各县(市)区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市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对2022年我市5起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请各地认真学习借鉴,强化监管执法,从严从重打击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检查一批、处罚一批、警示一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宜昌市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8日

案例一: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防撞保护装置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3月9日,宜昌市住建局在对宜昌中燃公司燃气经营与服务活动进行检查时发现,果园路菜市场内有两根燃气管线未按规定设置防撞等保护装置,并向其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于2022年3月23日前整改到位,但至8月2日仍未整改完成。宜昌市住建局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宜昌市城管委进行查处。

(二)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宜昌市城管委对宜昌中燃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损坏燃气管道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4月18日7时50分,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宜昌市西陵区营盘山路排水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将地下天然气管道挖破。事发后住建、城管、消防、公安等部门迅速到现场进行处置,并组织力量配合燃气公司进行抢修,于上午11点恢复该区域供气。该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宜昌市城管委对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兴山县昭君液化气站违法违规充装行为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1月2日,兴山县住建局在检查时发现,兴山县昭君液化气站对报废钢瓶、未检验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同时为未取得危化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提供大量瓶装液化气。兴山县住建局及时将情况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现场取证调查。

(二)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机动车辆运输。”

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四)从事瓶装燃气经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三)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兴山县昭君液化气站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兴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对兴山县昭君液化气站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长阳渔溪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1月14日上午,长阳住建局在榔坪镇榔坪街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长阳渔溪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榔坪中街509号(缘味卤菜西侧)租赁门面用于临时储存和配送瓶装液化气,现场检查发现在该门店存放有液化石油气气瓶38个,存在安全隐患。

(二)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三)处理结果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长阳县住建局对长阳渔溪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供应天然气等经营活动中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2年水电气领域收费交叉检查中发现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强制捆绑销售保险等违法行为,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局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0年1月至3月,宜昌中燃公司与用气量较大的工商业用户自行协议定价,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3.75元/立方米、3.98元/立方米,高于政府定价3.28元/立方米。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局对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作出没收合计1026555.84元,罚款合计539535.5元,罚没款合计1566091.34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5起燃气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具有典型代表性,暴露出我市个别燃气经营企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麻痹大意,心存侥幸,漠视安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全市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高度重视并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自身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今后,我市将继续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力防范事故发生。

来源:三峡广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