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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品牌形象爆款新媒体作品

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宜昌城市品牌形象,扩大宜昌城市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培育和壮大能在各大网络平台自带流量的宜昌本土网红队伍,制作和播发更多让世界看见、让世界听见的宜昌城市形象爆款新媒体作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评作品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内容积极向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三条  作品奖励对象为全市个人、社会团体、专业影视制作团队、新闻媒体等。

第四条  参评作品不限拍摄方式、编辑版面,不限时长。评价标准以正能量、高质量为总要求,着重考察作品主题立意、标题、文案、画面、音乐和传播效果等,文字说明需无错别字。

第五条  坚持每三个月一评,如有重大活动将增加活动评奖。每三个月结束后次月月中组织申报,月末组织评奖。同一作品播放量(浏览量)达到10万(抖音平台50万),可申报参加评审。

第六条  每三个月评选2件宜昌城市品牌形象爆款新媒体作品奖,奖金3万元/件;评选8件优秀作品奖,奖金0.5万元/件。当参评作品数量不够或整体质量不高时,奖项可空缺。

第七条  凡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宣传文化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2号)所规定的奖项作品和活动,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内,不重复计奖。

第八条  作品申报者(仅限作品作者本人申报)对所提供作品版权自行负责,作品不得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若出现前述情形,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作品申报者自行承担,主办方有权取消已颁奖项,作品申报者必须退回奖金;若主办方因此向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主办方有权向作品申报者追偿。以合作名义申报的,自行协商处理奖金分配事宜。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奖金应依法纳税的,由获奖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

第九条  主办方在尊重和保留作品申报者署名权的情况下,可以对作品进行发表、复制、展览、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汇编等,用于宜昌市城市品牌相关的宣传、出版、展览和展播,主办方在前述范围内使用该作品不另付报酬,不构成对获奖作品版权侵权。

第十条  申报方式:填写《宜昌市城市品牌形象爆款新媒体作品奖励申报表》,由申报者个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后,发送至邮箱:yichangdsp@163.com,需提供原作品及链接、作品首帧(首页)画面截图、播放量(浏览量)数据截图。作品申报者提出申报即视同认可本办法各条款。

第十一条  市城市品牌塑造与传播办公室具体负责宜昌市城市品牌形象爆款新媒体作品奖励的组织实施,将从城市品牌评审专家库随机挑选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关评审,结果报市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对外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获奖作品申报者在公示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奖金发票,逾期视为放弃。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宜昌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起实施。

来源:“宜昌发布”微信公众号